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黄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黄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12日
黄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黄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黄科技发〔2021〕4号),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旨在服务我市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市域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聚焦全市重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服务需求,建立常态化科技创新决策调研机制,培育具有高水平软科学研究团队,产出高质量软科学研究成果,为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创新型城市,加快打造光谷科创大走廊东部传动轴提供智力支撑。
软科学项目重点支持与全市科技创新相关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技术预测、产业创新等领域的研究。
第三条 黄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黄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软科学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软科学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或定向委托两种方式组织实施。
竞争立项是指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项目立项方式。
定向委托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进行研究的项目立项方式。
第六条 软科学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定向委托项目三类。
一般项目是指围绕全市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自主提出研究方向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任务需要,由市科技局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研究方向、内容及指定题目的项目。
定向委托项目是指因编制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重大科技政策、预测产业技术以及为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涉及全市科技创新全局的重大研究任务需要,由市科技局提出并定向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团队承担的研究任务。
第七条 软科学项目采取前资助方式。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定向委托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受托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方式确定支持经费及拨付方式。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或者向定向委托单位专题发布。
第九条 软科学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黄石市内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根据需要,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同意,定向委托项目可由市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不受理公民个人名义申报软科学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其他同等职称),开展过与申报项目相关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在项目实施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一般项目研究团队核心成员人数不超过6人,重点项目研究团队核心成员人数不超过8人。
(四)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有未验收项目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条 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提出项目研究需求的科室(单位)可参与评审。
软科学项目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项目选题是否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研究团队是否具有相应能力、研究成果是否具有适用性及价值性。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书面反映并加盖公章或签署实名及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可进行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定向委托项目实施周期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十四条 软科学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项目延期、结题验收未通过或终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软科学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在向有关单位呈送或者公开发表时,须报市科技局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黄石市软科学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十六条 软科学项目成果中涉及保密事项、数据等信息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注明密级,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黄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黄科技发〔202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