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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1-07-20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全省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5]3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油、公交、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八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黄石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