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和开发区·铁山区科技、财政、金融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黄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条款的意见》已经2022年市创新委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科学技术局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黄石市中心支行
2022年5月31日
《黄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条款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信贷业务发展,经市创新促进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黄石市中心支行2019年1月30日联合印发的《黄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科技文〔201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合作额度:
(一)由合作银行进行贷款,且贷款中信用贷款部分超过50%。信用贷款指银行向企业发放的无质押、无抵押贷款或企业以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二)在新型政银担分险业务模式下,由市担保集团为贷款提供‘再担科创贷’信用担保。”
二、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由合作银行直接贷款的,在一个协议年度内,当合作银行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中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总额/贷款累计发放额)达到5%,进入追偿程序,待贷款逾期率降至5%以内,立即恢复业务正常开展。
由市担保集团‘再担科创贷’信用担保的贷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9号)中省再担保集团、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市县政府按4:2:2:2比例分担风险责任的要求,若出现代偿情况,其代偿率(代偿总额/当年累计发生额)不超过5%部分由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分别向市担保集团补偿代偿总额的20%和承担市政府履行补偿代偿总额的20%,并由市担保集团对其进行追偿;代偿率超过5%部分,由市担保集团自行承担并追偿。”
三、本意见自2022年5月31日起施行。
黄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