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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来源: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时间:2025-05-23

    一、修订背景

     现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实行两年来,在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激励各类创新主体、引导创新要素服务湖北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优化评审程序,更好保障评审质量,根据新修订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科技厅组织修订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修订过程

    为做好修订工作,省科技厅认真研究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做法,为修订工作奠定政策基础。同时,深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展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随后,以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向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广泛征集了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采纳,形成《实施细则》。

    三、修订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九章九十五条,围绕国家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重要部署和我省相关工作要求,根据修订后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初评。基于近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申报数量多、复评任务重的实际,为提升工作效率和评审质量,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初评”环节,同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初评通过的企业,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二)增加特等奖复评条件。为进一步完善特等奖评审机制,增加特等奖评审条件,明确“特等奖从通过初评一等奖项目中产生,不直接提名”,“初评为一等奖的项目,复评拟晋级为特等奖的,在初评阶段应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含)专家投票为一等奖或特等奖”。

    (三)规范初评后撤项及复评答辩项目管理。为保障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明确“初评结束后撤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书面申请。未撤项且不提交复评答辩材料或不参加复评答辩的项目和第一完成人不得被提名下一年度省科学技术奖”。

    (四)规范奖励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管理。为保障省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规范性,明确“申请更名、退出完成人或完成单位的,应由提名单位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完成人或完成单位退出后,不再替换、递补”。

    (五)明确监督委员会委员组成与调整。明确“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科技厅机关纪委人员,专家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代表等组成”,考虑委员人事变动,明确“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或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行政部门监督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动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自然接任”。


相关政策: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